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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