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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婚姻登记指南

外婚姻申请资格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结婚当事人持证明、证件到我处审查(凡持外文证件的,须到省翻译家协会译成中文);

2:当事人提交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双人照片四张;

3: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审核证件;

4: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发证)。

正文: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6个月内有效)。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须翻译成中文)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6个月内有效)。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

外国人办理跨国婚姻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须翻译);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须翻译成中文、6个月内有效)。